普陀区了解危废处置中固废的法律知识
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有多个条文将“利用”和“处置”相并列,由此可见,处置行为仅指生产过程完成后对危险废物的减量化、无害化的处理行为,并不包括资源化危险废物的利用行为。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行为的“处置”概念的界定,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第八十八条与《刑法》第三百三十三条中的规定应该是一致的,只不过一是环境行政违法行为,一是环境污染犯罪行为。因此,也可以说,司法解释中也只需要对非法排放、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行为进行解释,而无需专门针对非法利用危险废物行为进行解释。因为,非法利用危险废物行为与非法排放、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行为之间,并非并列关系,单纯的非法利用危险废物行为是一种环境行政违法行为,并没有纳入我国污染环境罪刑事法律规范调整之中。
虽然说司法解释中无需专门针对非法利用危险废物行为作出规定,但并不是说此类行为就一定不构成污染环境罪。事实上,利用危险废物行为,无论是否有经营许可证,它们都与一般性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本质差异。在实践中要区分两种行为:一种行为是行为人非法利用危险废物的行为,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在无危险废物利用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,从事危险废物的利用活动。另一种行为是行为人在利用危险废物活动中,向外环境中排放、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、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、有毒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,严重污染环境。以上这两种行为是相互独立的,且违法行为的性质存在本质差异。
前一种行为主要是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法律规定,承担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责任,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。至于非法利用危险废物的数量多少,不会影响到此种行为的行政违法性质,只是在行政处罚时作为自由裁量的情节加以考虑。
后一种行为比较复杂,行为人既可能有危险废物利用经营许可证,也可能无危险废物利用经营许可证。这里不讨论无证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责任,主要集中讨论其在经营活动中,向外环境中排放、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、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、有毒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情形下的法律责任问题。实际上,上述违法行为跟有无危险废物利用经营许可证没有直接的关系,它们在利用危险废物过程中都可能实施以上污染环境的行为。如果对这种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区分的话,可以分为污染环境的行政违法行为和严重环境污染的刑事违法行为。对于环境污染行政违法行为可以根据违法事实分别进行行政处罚。如“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,造成危险废物扬撒、流失、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”,根据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处以罚款;如存在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,根据相关环境污染防治法进行行政处罚。如果造成“严重污染环境”的情形,则转化为污染环境犯罪行为。当然,此种情形下的排放、倾倒或者处置的物质,未必就是危险废物,也可能是其他类型的有毒、有害物质。是否构成“严重污染环境”的情形,不需要通过司法解释作出特别的规定,特别是作出模糊的认定标准,而只要根据违法排放、倾倒或者处置的有毒、有害物质的种类,依据2013司法解释第一条中十八项的认定标准,来认定其违法排放、倾倒或者处置有毒、有害物质行为构成“严重污染环境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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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陀区废油新能源再生有限公司积极响应国家废矿物油再生政策 [2024-06-18]
对废矿物油的研发利用,以环保事业为已任,响应国家节能减排和再生能源政策。不但对于环境的保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,也有效地治理了土小炼制企业对废矿物油造成的二次污染问题,并为节约能源,变废为宝找到了一条企业化运作的可行途径,并力争成为废矿物油综合回收的样板企业。将一如既往地按照国家关于开展循环经济、开展全民性保护环境的号召,在环保节能的旗帜下,做出环保型企业应有的贡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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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陀区可以再生资源的回收与管理 [2024-06-18]
(1)对各种不同种类、牌号的废油,分别收集存放。父的废油,随牌号略有差异,但可温存在一起。 (2)回收的工业废泊,不能与废内燃机油混存。含添加剂的废柴机油,不能与含添加剂的废汽机油混存。 (3)对氧化程度1;同的废油,应分别收集不要混存。 (4)特殊用的废油,均应革独收集存放如:变压器油、透平油、柴机油等。 (5)回收的废油中,不准泥有润滑脂类和动植物油脂。 (6)回收废油所用的容器应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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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陀区危废固废的最终处置方法有哪些? [2024-06-18]
普陀区固体废物的处置方法有堆存法、填埋法、土地耕作法、深井灌注法和海洋处置法。堆存法和土地耕作法对废物成分有一定要求,一般用于处置不溶解、不扬尘、不腐烂变质、不含重金属等不危害周围环境的固体废物,对有毒、有害物质不可施用,以防其进入生物循环系统;深井灌注方法需要将固体废物液化,形成真溶液或乳浊液,主要用于处置难于破坏、难于转化、不能采用其它方法处置或采用其它方法费用昂贵的废物。目前土地填埋法已成为固